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被 告 徐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