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温慧珠
訴訟代理人 鄭御承
被 告 林毓承
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