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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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鳳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璟輝
林宇紘
黃煒捷
張名儀
陳威翰
朱柏彥
顏家豪
黃耀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770012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璟輝、林宇紘、黃煒捷、張名儀、陳威翰、朱柏彥、顏家豪、
黃耀民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璟輝因債務糾紛,於民國106年
12月27日2時10分許,邀同被移送人林宇紘、黃煒捷、張名
儀、陳威翰、朱柏彥、顏家豪、黃耀民等7人,前往證人許
慶賢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被移送人陳璟輝
與證人 許慶賢 起口角並約證人 翁貴輝 到現場,其餘同行友人
等7人在現場叫囂助陣或旁觀,被移送人林宇紘隨手拿起木
棍破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等情,因認被
移送人陳璟輝等8人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之行為云云。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
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
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之「藉端滋
擾」場所者,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
等方式,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
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
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致所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
或回復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移送人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於被移送人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移送人陳璟輝等8人均於警詢時否認其等在上揭時地
有藉端滋擾行為,陳璟輝並於警詢時稱:「沒有發生任何衝
突,只是講話比較大聲而已」;被移送人林宇紘並於警詢時
稱:「沒有動手打架,有爭吵情形...當時我在樓下隨地
拿個木棍向自小客AVP-7963擋風玻璃丟去而破裂」;被移送
人黃煒捷並於警詢時稱:「我是有到現場幫忙助陣而已,但
我沒有動手破壞屋主的家中物品...我當時是在現場大聲
喊叫助陣,但我沒有所謂暴力脅迫傷害他人」;被移送人陳
威翰並於警詢時稱:「我是有到現場幫忙助陣叫囂而已,但
我沒有動手破壞屋主的家中物品...我當時是在現場大聲
喊叫助陣,但我沒有所謂暴力脅迫傷害他人」;被移送人張
名儀並於警詢時稱:「到現場後,有一個人來幫我們開門,
叫我們進去屋內討論,後來我們有前往2樓,看到陳璟輝與
對方在講話,之後我們就下樓了,我從頭到尾都只是在旁邊
助陣而已」;被移送人朱柏彥並於警詢時稱:「我當時是應
顏家豪的邀約,在現場就是在一旁靜靜的站著」等語。經查
,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陳璟輝等8人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無非以證人許慶賢、翁貴輝、林傅
輝於警詢調查時之陳述為證,然參諸許慶賢等3人之警詢調
查陳述,僅能證明被移送人陳璟輝等7人於106年12月27日
2時10分許有在高雄市○○區○○街○○○號內吵鬧,至於移
送機關認為被移送人林宇紘隨手拿起木棍破壞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一情,況遍觀證人許慶賢、翁貴輝
及 林傅輝 之調查筆錄,均未提及上開時地被移送人林宇紘破
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破裂一事,復未據
移送機關檢附該自小客車停放位置示意圖及該自小客車擋風
玻璃破裂狀況照片附卷供查,亦無該自小客車車主資料為佐
,則滋擾情狀之輕重難以認定,況衡情,被移送人林宇紘此
舉倘意欲藉端滋擾住戶即許慶賢,何以證人許慶賢竟不知該
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破裂一事,而於警詢調查時就此未置一詞
?綜上,依移送機關檢附之卷證,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陳璟
輝等8人有「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該事端在一
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
、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之情形。此外,復查無其他證
據足資證明被移送人陳璟輝等8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2款之規定,故均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