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竹東 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懿修 即好工匠企業社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3,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