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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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馬宣德
再審被告   游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係以除去確定判決之效力,續行原訴訟程序為
目的,是以必對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
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19號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惟上開案件已上訴於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78號
案件審理中,此據本院向本院民事庭查核無訛,揆諸上開說
明,上開案件既尚未確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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