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 楊環如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 蘇志宏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陳元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記載,應予刪除。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蘇志宏」、「陳元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錯鋘,應予刪除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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