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85號聲請人苗栗縣私立佳佳幼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苗栗縣私立佳佳幼稚園」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如「苗栗縣私立佳佳幼稚園」為獨資,請補正負責人之姓名及印文,如係合夥事業,請補正法定代理人(執行業務股東)之姓名及印文。
二、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