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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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95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告 楊文娟
訴訟代理人 賴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娟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