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7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2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2776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零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30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憑該信用卡於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
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循環利息,又自104年9月1
日起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至109年5月
23日止,除獲付部分本金,餘欠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
其中100305元自最後一次繳款截止日翌日(即109年5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等未為清償,惟迭
經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帳務資料、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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