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附民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林德昇律師原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八八號、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