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李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7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526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6,27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Y105268。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