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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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呂承謚
被   告  胡家綺 (即 胡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981元,及其中68,390元自民
國94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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