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0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陳彧
被   告  蘇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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