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282號債權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聲請狀尾法定代理人章。
②其請求對象係甲○○一人或甲○○和 夏安琪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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