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5年12月3日予以羈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5年12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件各相關情事,認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其聲請尚符規定,爰准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