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人甲○○具保人彭豔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豔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彭豔平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885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二件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