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聲明所載金額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