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337、7697、7698、8494、8495、8496、8811、8812、8813、9049、9050、9051、9052、9053、9054、9644、9645、9646、9647、9649、9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