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或一般保
証責任,並更正聲明。如係請求連帶清償,並請提出其依據(聲請狀所附借據未載明債務人田進文為連帶保証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