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4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原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後經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1月28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住址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民事訟訴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