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1911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受羈押迄今深感後悔不已,對犯罪事實也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妻子又懷有八個多月身孕,而且被告身罹腫瘤疾病,需住院開刀,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被告所犯罪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以95年度易字第1911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犯行顯非輕微,況且該案尚未確定,猶須確保其到庭審判,被告仍有羈押必要。再者被告上述聲請事由,並未提出任何事證可資釋明參佐,要難信憑,更不足遽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