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4年10月12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14日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後,又因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緩刑宣告經撤銷後,移送接續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6年12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2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6年1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2月14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