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債權人 蘇和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泰忠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肆萬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之關係原因係債權人每個月給付債務人新台幣2萬元作為贍養費,並約定每年1月份及7月份各給付12萬元,依債權人所呈之離婚協議書內,並無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則對於未到期之部分,核屬將來給付,揆諸首開說明,故未屆期之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