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吳澤鑫
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9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