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家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64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