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粘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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