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粘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