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趙淑娥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厲陳冬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