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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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80號
原告 李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乾崑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2年2月21日雄院國民雄四112雄司核字第690號函核定之高雄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依調解結果係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有此調解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原告獲勝訴判決之客觀上利益應為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