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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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告 楊剛海

林瑾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浩海彭秀春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楊剛海、林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3013元【計算式:2700×(165.28+9.91)=473013】,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以書狀補正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香菱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 壢簡 字第 660 號裁定(112.06.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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