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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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4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478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原告辛○○共同送達代收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壬○○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辰○○
丑○○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癸○○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卯○○
寅○○子○○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4月11日下午4時5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李玉卿法官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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