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被告乙○○上列兩造間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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