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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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沐聚合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衡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志宏焦驛翔 即翊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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