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志盛 、 林筱蓉 間
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9萬8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