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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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0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