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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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易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鄭翔 昱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6日以105年度北秩字第73號裁定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翔昱 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鄭翔昱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惟逾法定
完納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
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鄭翔昱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
北秩字第73號裁定處罰鍰8,000元,並於同月22日確定,且
受處分人於同年10月21日經合法通知,復未於執行通知書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105年9
月26日北院隆秩丙105年北秩字第73號函、移送機關執行通
知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8,000元,以900元折算1
日已逾5日,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
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