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謝易宏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
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
9,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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