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蔣秋綿張瓊齡張振家
張振榮 (即 張健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931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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