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5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蔣秋綿 、 張瓊齡 、 張振家
、 張振榮 (即 張健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931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