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正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正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國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2、6至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犯罪類型、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並衡酌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犯罪動機、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意見【參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5月7日至109年5月1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1日,應予補充)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第4556號,應予更正)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4556號,應予更正)110年5月18日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月2月109年5月15日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6月109年5月6日至109年5月13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3日,應予補充)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110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110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3至5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6月109年5月13日至109年5月14日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6月109年5月12日至109年5月14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4日,應予補充)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5月12日至109年5月13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3日,應予補充)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110年8月31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9號111年2月23日附表編號6至9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5月12日至109年5月13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3日,應予補充)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5月9日至109年5月14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4日,應予補充)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5月11日至109年5月12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2日,應予補充)1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09年5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683號(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34號,應予補充)111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683號(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34號,應予補充)111年11月23日11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5月12日12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09年5月14日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5月11日至109年5月13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5月13日,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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