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0號原告 張凱鈞 被告 陳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8條規定,於選舉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管轄,選罷法第126條第1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乃瑜為同一選區之候選人,被告陳乃瑜有選罷法規定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因該項選舉之行為地為新店市,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楊千儀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