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九龍珠壹拾陸台(含IC板16片)、小鋼珠肆佰陸拾粒、硬幣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以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8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武慶一路口夜市內,擺設鋼珠類電子遊戲機九龍珠16台供不特人以每次投入新台幣(下同)10元硬幣把玩,把玩者投入硬幣後,機具即掉出小鋼珠10粒,再將小鋼珠投入押注後以彈簧將小鋼珠彈出,若彈進特定燈號內,會自動掉出所所押倍數之小鋼珠,以上開方式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經警至上開夜市臨檢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甲○○所有九龍珠19台(含IC板16片)、小鋼珠460粒、硬幣20元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因犯罪情輕微,所造成損害非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處分不起。惟扣案如主文所示物品係被告甲○○所有且係供其經營電子遊戲業務用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