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4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温哲
複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王志傑伍志傑
被   告  王秋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27,39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4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第18條已載明因甲方(即被告)對乙
方(即原告)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
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彰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在
卷可稽,是原告得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7,
39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
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前就
中州科技大學時,於100年9月9日邀被告王秋水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訂借貸額度80萬元,動用期限自100年9月9日起
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
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如附表所
示7筆,金額合計250,574元,依約借款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
議定之利率計息。借款人王志傑即伍志傑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對
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
約金。惟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自105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息
1.62%加年息1%之利率為2.62%,被告王志傑即伍志傑尚欠
227,3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王秋水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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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簽約日或申請│撥款日│本金金額│餘欠金額│
││撥款日││(新台幣)│(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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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9月9日│100年12月12日│29,662元│29,662元│
├──┼──────┼───────┼─────┼─────┤
│2│101年2月14日│101年5月3日│28,661元│28,661元│
├──┼──────┼───────┼─────┼─────┤
│3│101年8月31日│101年12月26日│29,662元│29,662元│
├──┼──────┼───────┼─────┼─────┤
│4│102年2月7日│102年5月29日│28,661元│28,661元│
├──┼──────┼───────┼─────┼─────┤
│5│102年9月6日│102年12月26日│52,603元│29,722元│
├──┼──────┼───────┼─────┼─────┤
│6│103年2月17日│103年6月17日│52,603元│52,603元│
├──┼──────┼───────┼─────┼─────┤
│7│103年9月29日│103年12月24日│28,722元│28,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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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50,574元│227,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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