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士簡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同年六月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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