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伍佰伍拾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同係高市○○區○○路○號書香雅緻園住戶,原告於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至該大樓地下室欲將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小客車自停車位倒車駛出,因該大樓停車位係採移動機械式,如有他
人在前使用該停車設備者,後來者應等前者使用完畢後方得再行操作使用,詎原
告於使用上開停車設備並進行倒車之際,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