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6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江世杰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志豐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
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案
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