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債權人 宋漢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智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第二點「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債
務人僅有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