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96年度易緝字第47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96年度易緝字第47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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