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鄭仁哲 律師上列一人之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