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
號3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指定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使用中。
三、提出現住所地之租貸契約書,並說明為何於戶籍地址外另行租屋居住。
四、必要生活費每月25,000元之支出明細及證明。
五、債務人配偶失業之原因、時間及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配偶失業前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雯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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