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45號上訴人即被告昶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士琴 即有鑫通風工程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83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