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浦電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松浦電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公司業於103年12月15日廢止,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惟迄未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致法定代理人有無不明,代理權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